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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家政从业人员买商业保险能领补贴了!

2017-08-1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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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市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家政服务机构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助。
    关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降低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发〔2016〕27号)有关规定,现就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机构和人员范围
  家政服务机构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助。
  (一)机构范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业执照(证照)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或单位 (以下统称家政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
  二、商业综合保险险种
  (一)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从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以及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丧葬补助、医疗费用、住院补贴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其中,属员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
  (二)家政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期内,从业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因从业人员意外过失行为导致雇主以及第三者(包括雇主家庭成员和以外人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
  家政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业态特点,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额度、扩充保险项目。
  三、保险办理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三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全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负责为从业人员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后,在定点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对于从业人员在投保期限内在我市范围内变更家政服务机构的,原缴保费依然有效。
  四、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按年度申报、审核和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花名册》(附电子文档);
  4.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
  5. 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商业综合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6. 家政服务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账号(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审核和拨付程序
  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的规定,由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参保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符合条件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于申报月份次月10日前录入“劳动99”系统。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对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编制《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4),由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手续。
  五、补贴标准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按年缴费,保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家政服务机构按本《通知》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经注册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注册地的县区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家政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是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降低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风险,稳定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
  (二)各家政服务机构应积极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教育,防范和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出险,家政服务机构负责积极协调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赔付等事宜。
  (三) 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核实核查工作,并出具核实核查情况证明材料。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做好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台账及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文件由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下达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来源: 济南政务